幸福小区是一个典型的老旧小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居民们对于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愈发迫切。特别是对于那些住在较高楼层的居民来说,每天爬楼梯成为了一种负担,尤其是在炎热的夏季,拎着重物上下楼更是让人汗流浃背。因此,加装电梯成为了许多居民的共同愿望。
在幸福小区的一号楼里,共有21户业主。几年前,业主群中曾发起过一次关于加装电梯的讨论,并公布了方案。然而,由于当时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数量和专有面积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最终不得不终止。随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关注这一问题。
终于,在一段时间后,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达到了16户,符合了相应的法律标准。于是,这些业主共同委托业主代表小李,代为办理增设电梯的各项事宜。小李不负众望,代表业主与电梯公司签订了《增设电梯合同》。合同签订后,16户业主共同在《增设电梯业主公示书》上签字、捺印,并将公示材料张贴在小区公告栏。
然而,事情并未如愿顺利进行。公示期间,原本同意增设电梯的101、202室业主突然反悔。这一变故使得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比例降低到了66.7%,不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电梯增设工程再次停摆。
面对这一情况,其余14户业主只能根据《增设电梯合同》的约定,被电梯公司没收已支付的3万元定金,并支付2.6万元补偿金。14户业主认为,101、202室业主的反悔行为是导致这一切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应该由他们来承担赔偿责任。而101、202室业主则认为,自己作为低层住户,对增设电梯的需求并不强烈,且容易受到其他住户意见的影响,因此他们有权改变自己的决定。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101、202室业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真考虑自己的意见,并慎重对待其签字和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他们的撤回同意行为构成违反承诺及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同时,法院也指出,14户业主并未提供其他业主参与表决和表决意见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本次增设电梯遵循了“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充分保障了每户业主参与表决的权利。此外,14户业主在明知101、202室业主反对的情况下仍支付了定金,并在3个月后才终止履行合同,对损失的产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事关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属于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业主对此享有平等表决权,不仅要求表决结果合法,表决过程也要透明、民主、平等。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增设电梯应按民法典规定,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14户业主表示可以就继续推动电梯加装工作进行协商,但101、202室业主明确表示不同意加装电梯,导致已产生的损失只能在过错方之间进行分配,双方利益均受损。因此,在面对业主共同事项时,住户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原则,和谐处理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纠纷,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总结来说,幸福小区加装电梯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既有业主之间利益冲突的原因,也有过程中透明度和协商不足的问题。希望通过这起案例的反思,能够在未来的老旧小区改造中,更好地处理类似问题,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