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市嘉陵区某小区单元楼的业主赵某和任某因阻止电梯加装施工,被其他10户业主告上了法庭。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要求赵某和任某立即停止对小区单元楼室外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干扰。
据了解,苏某、邱某以及赵某、任某等人都是四川南充市嘉陵区某小区同一单元楼的业主。2023年2月,部分业主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意见表上签字表达意见,但赵某和任某并未在表格上签名或表明立场。此外,该单元楼3楼的一户业主反对安装电梯,其余业主则均同意加装。统计显示,该单元楼共有8层14户,其中11户同意加装电梯。
2023年6月12日,嘉陵区火花街道办镇庆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事宜进行了公示,并将相关材料张贴在单元楼墙上。同年9月19日,愿意出资的业主就电梯加装费用的分担达成一致,并委托业主代表孙某旭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既有住宅新增电梯组织施工合同》,完成了相关报备手续,并获得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批准。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赵某和任某的阻挠,电梯公司被迫停工,加装工程无法继续。随后,支持加装电梯的苏某、邱某等业主将赵某、任某起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期间,赵某和任某表示愿意参与加装电梯,但前提是公布安装及后续使用费用的分摊明细、修改设计图纸使电梯门从二楼开启、并将电梯安装位置后退至小区围墙处。对此,施工方提交了电梯用户费用分摊表,并表示可以在二楼开设电梯门,且不会增加任何费用;电梯可以向围墙方向移动200毫米,但不能移到围墙处。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发现,围墙根处有下水管通过。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旨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增加出行便利,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符合大多数既有住宅小区业主的共同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案住宅增设电梯将极大便利大多数业主尤其是老人和小孩的生活,底层业主应以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支持增设电梯工程。如果增设电梯对底层业主的房屋采光、通风等产生影响,可以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或者另行主张权利。
加装电梯属于附属设施的改建,案涉小区已经获得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取得相关的施工许可。赵某和任某要求将电梯后移至围墙处,但未能提供适合施工的可行性证据,一审法院根据施工方的证言和现场勘验结果,不予采纳他们的辩称。
法院认为,大多数业主自主加装电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下,赵某和任某应当尊重业主的民主自治权利,他们的要求也应符合民生民权、社会治理、社会价值的考量以及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苏某等10人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合情、合理,赵某和任某阻挠加装电梯的行为不当,他们应当停止侵权。法院判决赵某和任某立即停止对小区单元楼室外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挠。
此后,赵某和任某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加装电梯的纷争解决需要建立在沟通与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确保决策过程透明公正,同时通过技术和设计的改进,以及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找到既能够提升社区整体居住品质又尽可能减少对个别居民负面影响的平衡点。这不仅是一个物理改造的过程,更是社区和谐共建的社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