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到,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由所有受益业主承担。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提取公积金的总额不超过电梯加装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向金融机构申请加装电梯贷款;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因加装电梯必须适当增加住宅使用面积时,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结构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加装电梯后新增加面积为业主共有,但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加装电梯新增用地部分无需补缴地价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其他费用。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
市、县(区)两级政府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加装电梯工作。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和青云谱区的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资金补助标准按楼层数分为两个档次:四层至五层住宅按12万元/台予以补助;六层(含)以上住宅按15万元/台予以补助。其他县(区)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执行标准和筹措方式由属地自行制定。鼓励各县(区)按照5000元/台的标准作为工作协调专项经费奖励所属村(居)委会。
享受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各区,区住建部门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上一季度已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资料汇总上报市住建部门,并对项目资料真实性负责。经市住建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承担50%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市住建、财政部门应共同对各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领和发放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监督抽查。来源:洪观新闻·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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