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三楼的郭老伯曾反对加装电梯,但在电梯建成后,他起诉了其他30多户邻居,要求自己也能使用电梯。这一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最终法院如何判决成为焦点。
案件的背景是这样的:郭老伯居住的大楼中,超过一半的居民是老年人,每天上下楼梯对他们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此,加装电梯成为了大楼居民普遍关心的问题。然而,在决策过程中,郭老伯表示反对,认为装电梯对自己并无太大益处,反而可能影响低层住户的光线和通风,甚至导致房价下降。因此,在签署《授权委托书》和《加装电梯集资确认表》时,郭老伯拒绝签名,并要求电梯安装位置距离自家6米以上,导致电梯设计方案的延迟。
最终,大楼内44户业主中有32户同意加装电梯,并于6月12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又有1户业主缴纳了加装电梯的费用,使得同意并出资的业主总数达到33户。十个月后,电梯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但这33户人家使用的电梯需要刷门禁卡才能进入。
看到其他老人能够轻松乘坐电梯,郭老伯心生羡慕,提出愿意交钱使用电梯。然而,由于之前他的反对态度,多数居民对此表示不满,没有人愿意接受他的集资费用,也没有人为他办理门禁卡。感到被排斥的郭老伯一怒之下将这33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在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并希望被告们不再妨碍他实现这一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郭老伯使用电梯并不需要得到大楼内超过一半业主的同意,且他作为住户和业主使用电梯,不会影响其他住户或业主的合法权利。此外,电梯作为大楼的共有部分,郭老伯与其他业主享有同等的共有和管理权利。因此,法院判决郭老伯在补交10077元集资款后有权使用电梯,被告们应为其提供电梯门禁卡。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被告们的上诉。这意味着郭老伯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只需补交集资款即可使用电梯。
这一案件体现了法律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处理原则,尤其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友善原则的应用。尽管郭老伯在加装电梯过程中持反对态度,但在电梯建成后,他作为业主仍有权享受电梯带来的便利,前提是补交相应的费用。这一判决结果既维护了郭老伯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社区和谐共处的倡导。